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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严查销售“三无”酒类及无证售酒行为
2022-06-02

记者日前从省食药监管局获悉,为统一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酒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该局制定公布了《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酒类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明确酒类纳入食品管理,对酒类的食品安全监管适用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商务部门有关酒类流通秩序监管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酒类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依据。

意见明确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据了解,今后食品经营者销售酒类产品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环境和经营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对不能持续保持经营条件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清理和规范;酒类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酒类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酒类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同时,全省食药监管部门将坚决查处经营“三无”酒类和无证经营酒类行为,重点监督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索证索票是否完备、记录信息是否一致、标签标识是否规范、包装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购进渠道是否合法,对采购和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无检验合格证明、包装容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酒类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突出对散装酒的重点监管,将严格规范散装酒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散装酒经营者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各种保健酒和浸泡的药酒,储存须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标识标签必须符合散装食品销售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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