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女网友骗到住处后,以毁容相威胁,用手铐铐住女孩,强行和女孩发生两次性关系,之后还拍下女孩的裸体视频,并从女孩微信零钱中划走2.1万元……近日,我市法院对男子进行了宣判。
男子骗女网友至住处强奸
1989年出生的张某是营口盖州人,张某有过前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张某在大连期间,和女孩小于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相识并互加微信。2017年9月17日,张某约小于到单位见面,随后他将小于骗到自己位于中山区职工街的住处。
进入房间后,张某以毁其容貌相威胁将小于推倒在床上,并用手铐将小于铐住,强行和小于发生两次性关系,之后,张某将小于捆绑,还拍摄了小于的裸体视频。其间,张某威胁小于输入支付密码,并强行使用小于的手机进行微信扫码支付,共从小于的手机微信零钱中划走2.1万元。
事后,张某以如报警将上传裸体视频对小于继续进行恐吓。小于离开后立即报警,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强奸罪、抢劫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私人财物,数额为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抢劫罪中,部分赃款被追缴,量刑时予以考虑。张某犯有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继续追缴赃款返还受害人。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提出上诉,理由是小于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强奸罪。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将被害人骗至其住处后,以毁容相威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张某在实施完强奸行为后,又强行拍摄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继而以公布裸体视频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向其控制的账户转款,张某有预谋的暴力胁迫行为贯穿强奸、抢劫行为始终,其关于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